(沪贸院人〔2004〕22号,2004年3月31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沪价行(2000)第187号和沪财综(2000)55号文件规定,幼儿托费由父母单位(双方)各负担一半。现为规范我校的幼儿托费报销管理制度,特制定以下报销规定。
一、报销对象
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属父或母中经上海市政府计划生育机构批准,具有本市户口的学龄前子女。
二、报销范围
1、凡符合报销对象的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的学龄前子女,按上海市文件规定,本校教职工一方幼儿托费可每月报销50元,残障儿童每月报销70元。
2、学校决定,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中属丧偶的,经出示政府部门的相关证明后,给予照顾,其经政府计划生育机构批准的学龄前子女托费由学校报销每月100元,残障儿童每月报销140元。
3、符合报销对象的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学龄前子女,如在外省市入托,根据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的原则,本校教职工一方最高每月报销50元,残障儿童每月报销70元。丧偶的最高报销每月100元,残障儿童每月报销140元。
三、报销程序
1、教职工持独生子女证明或政府计划生育机构批准的出身证明等到校人事处办理报销卡,托费报销卡每使用两年由人事处复核一次,并调换新卡;
2、教职工凭报销卡和托费报销收据到人事处审核签字;
3、教职工凭人事处的签字到校财务处审核报销,报销规定如下:
●报销单据所示姓名与报销人子女姓名必须一致;
●报销的发票与收据必须符合财政局的规定,非法的发票与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当年的托费报销可延续到第二年的
4、校财务处将每次报销的金额登记于教职工子女托费报销卡,以备查阅。
四、本规定如与上海市2004年以后出台的托费报销政策相悖,按新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说明。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